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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海关法治宣传日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普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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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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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017年分别进行了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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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

此次调整对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海关行政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同时海关总署对《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并与新《行政处罚法》同日施行,今天由小编带你一起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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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包括以下6种:

  • 警告、通报批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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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海关行政处罚有哪些亮点呢?


送达方式多样化

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为确保法律文书及时、准确送达,行政相对人应当积极配合海关,出具书面同意书并提供准确、有效的电子地址。


支付方式便捷化

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海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缴纳罚款,逾期缴纳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若确有经济困难,可根据相关规定向海关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明确办案期限

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程序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海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必要的,经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长期限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直属海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期限,决定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行政处罚办理期限有了明确规定,海关行政处罚将更加高效。


“一事不两罚”

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一事不两罚”作为行政处罚适用的重要规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实现“过罚相当”。


 执法人员须有资格

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程序规定》 第八条  海关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海关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此外,海关执法人员必须文明执法,但同时也需要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


Q&A

企业问答

Q1

如果企业的违法行为在第三年才被行政机关发现,是不是不用处罚了?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2年,但新行政处罚法延长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由2年延长至5年。

Q2

某公司因申报不实,被海关立案,在行政处罚中可以进行陈诉申辩或通过其他途径提出意见吗?

在整个行政处罚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不会因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还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听证。本次新法修订也扩大了听证制度适用范围。

Q3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什么利于当事人的规定吗?

比如,确立了“首违不罚”原则,但需符合“初次”“后果轻微”以及“及时改正”等要求,海关综合考量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再如,行政处罚法明确了“无过错不处罚”原则,就是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主观过错并不限于主观故意,还包括过失行为哦!

Q4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有什么区别吗?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海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

  • 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 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 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 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下,但是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案件货物申报价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除外;

  •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三万元以下的;

  •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Q5

我们企业可不可委托其他人来办理行政处罚手续呢?

可以,需要当事人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人及代理人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签字或者盖章就可以了。如果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也要书面告知海关哦。


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普法导读就到这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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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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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重庆海关法综处 两江海关

供稿:石丹 杨艳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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